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南海水产研究所、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长江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北戴河中心实验站、营口增殖实验站、长岛增殖实验站、下营增殖实验站:为维持休禁渔期良好秩序,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效能,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在全面总结年度休禁渔秩序评估工作(以下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年继续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第三方独立观察员作用,通过水上巡查、定点观察、走访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含北部湾)四大海区及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等流域休禁渔秩序开展评估,了解休禁渔政策实施效果、社会反响、群众意见、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频率等情况,客观评价休禁渔秩序,提出加强渔政执法管理建议,并为完善休禁渔制度提供决策参考。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称“渔业渔政局”)统一领导,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长江办”)负责相关流域评估工作的协调指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以下称“资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称“黄海所”)、东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称“东海所”)、南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称“南海所”)、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以下称“黑龙江所”)、长江水产研究所(以下称“长江所”)、珠江水产研究所(以下称“珠江所”)、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以下称“淡水中心”)、北戴河中心实验站(以下称“北戴河站”)、营口增殖实验站(以下称“营口站”)、长岛增殖实验站(以下称“长岛站”)、下营增殖实验站(以下称“下营站”)负责具体实施。三、工作任务(一)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评估1.评估区域。北纬12°线以北的我国管辖海域。以省际交界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附近海域及主要渔场(区)为重点。2.评估时间。5月1日至9月16日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各海区海上巡查总天数不少于40天,陆域调查不少于40次。具体时间由各承担机构依据本海区休渔时间自行确定。3.评估方式。海上巡查与渔港、水产品交易市场(点)等重点陆域调查相结合。(1)海上巡查。利用科研调查船在海上进行随机巡查,观测记录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各海区巡查总航次不少于3次(专项航次不少于2次),巡查总里程不少于海里。(2)陆域调查。采取走访、座谈交流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重点渔港、水产品交易场所、渔船修造场所(含沙滩船厂)开展随机调查,全面了解渔政执法工作开展、违法违规捕捞、非法渔获物流通、休渔政策社会反响以及群众对休渔政策的意见建议等情况,走访对象可包括基层渔政执法部门、渔民协会、当地群众等。同时,充分发挥全国海洋捕捞动态信息网络作用,多渠道收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4.任务分工。黄海所负责黄渤海海域,东海所负责东海海域(含长江口),南海所负责北纬12°线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二)长江、黄河等江河流域禁渔秩序评估1.评估区域。长江、黄河、珠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以典型干流河段及附属的大型湖泊和水库为重点。2.评估时间。长江、珠江、淮河流域为3月1日至6月30日;黄河流域为4月1日至6月30日;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为5月16日至7月31日;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为6月10日至7月20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3.评估方式。实地巡查与重要渔业活动场所走访调查相结合。各流域集中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1)实地巡查。以站位巡查为主,各站位设置巡查员1至2名,原则上应逐日记录报告巡查情况;对于站位布设在大型湖泊、水库和宽阔河段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水上巡查。其中各站位夜间巡查原则上不少于15次,其他干流、支流水域随机巡查。(2)走访调查。深入渔港码头、渔船及其修造厂(点)、渔村、水产品交易市场等渔业活动场所,采取座谈交流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走访渔政执法部门、渔民协会、社团组织、当地群众等,全面了解渔政执法工作开展、群众政策认知、违法违规捕捞情况、非法渔获物流通、禁渔政策社会反响以及完善禁渔政策的意见建议等情况。4.站位布设。综合考虑重要城镇附近水域、传统作业渔区和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布设91个巡查站位。(1)长江、淮河流域(含通江湖泊)。布设巡查站位13个,分别位于长江干流云南水富段、四川合江段、重庆云阳段、湖北宜昌段、湖南岳阳段、安徽安庆段、江苏扬州段;长江支流岷江屏山段、赤水河仁怀段、汉江钟祥段;淮河干流安徽蚌埠段;鄱阳湖江西都昌段、洞庭湖湖南岳阳段。(2)黄河干流(含通河湖泊)。布设巡查站位14个,分别位于青海省龙羊峡水库、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至黄河九曲第一湾、甘肃永靖至白银段及刘家峡水库、宁夏中卫至石嘴山段、内蒙古乌海至包头段及附属天然水域、山西河曲至垣曲段、陕西府谷至潼关段及支流渭河、河南三门峡至开封段及支流伊洛河、山东聊城至黄河入海口段及东平湖。(3)黄河支流。布设巡查站位13个,分别位于白河红原县段、黑河若尔盖县段、洮河临兆县段、大黑河呼和浩特段、窟野河神木市段、无定河横山区至绥德县段、汾河运城市至太原市段、渭河渭南市至宝鸡市段、洛河洛阳市至郑州市段、沁河长治市至济源市段、金堤河台前县至新乡县段、大汶河东平县段。(4)珠江流域(含通江湖泊)。布设巡查站位10个,分别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斗门段;珠江干流西江三水段、西江梧州段、南盘江八渡段;珠江支流漓江桂林段、北江临武段、东江寻乌段;万峰湖、抚仙湖;独立入海河流漠阳江阳江段。(5)海河流域。布设巡查站位10个,分别位于滦河唐山段、潮白河天津段、永定河北京段、海河天津段、大清河白洋淀淀区、子牙河滹沱河段、子牙河滏阳河段、漳卫河长治段、漳卫河德州段、徒骇河济南段。(6)辽河流域。布设巡查站位10个,分别位于辽河营口段、盘锦段、通辽段、红山水库、大伙房水库、二龙山水库,大凌河凌海段、白石水库,太子河观音阁水库以及洋河岫岩县至入海口段。(7)松花江流域。布设巡查站位9个,分别位于同江段、富锦段、佳木斯段、通河段、哈尔滨段、三岔口段、松源段、五颗树段和松花湖。(8)黑龙江流域。布设巡查站位7个,分别位于抚远段、勤得利段、同江段、萝北段、嘉荫段、逊克段和黑河段。(9)乌苏里江流域。布设巡查站位5个,分别位于抓吉段、海青段、饶河段、虎头段和兴凯湖。5.任务分工。长江所负责长江流域中上游(含通江湖泊);淡水中心负责长江流域下游和淮河流域;下营站负责黄河干流(含通河湖泊);长岛站负责黄河支流;珠江所负责珠江流域(含通江湖泊);北戴河站负责海河流域;营口站负责辽河流域;黑龙江所负责松花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四、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对于客观评价休禁渔政策效果,做好新时期渔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资环中心要牵头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工作规范和评估办法,加强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承担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配足承担任务人员,做好工作保障,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要为参与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配足配齐防护用品,确保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相关地区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评估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派员参与,并协助做好政策解读、情况介绍、调研安排、现场执法等。(二)认真负责,深入做好调查。承担任务人员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调查充分深入、资料真实可靠、分析有理有据、结论准确可信,并留存好典型图片、视频资料备查。各承担机构可根据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增补巡查频次、时长和站位布设。(三)加强联动,及时通报信息。资环中心应定期汇总总结各承担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含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形成工作月报报渔业渔政局(长江、珠江、淮河流域相关情况同时抄报长江办)。工作过程中,各承担机构要主动与当地渔政执法机构通报信息、沟通情况,特别是对于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要认真核实后及时向属地渔政执法机构或者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中心通报。(四)开拓创新,完善工作方法。各承担机构要积极拓宽信息资料获取渠道,在实地调查的同时,须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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